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

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


第一 总则


条 为发展壮大协会队伍,规范协会组织建设,加强分支机构的建设与管理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协会章程”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中国妇幼保健协会(以下简称)所属的分支机构是中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组成部分。分支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,应当经协会秘书处讨论,作会议纪要,常务理事会通过

第三条 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按照协会章程开展业务活动,不得再设分支机构。

第四条 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,依据协会章程业务范围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,专门从事会某项业务活动而设立

第五条 分支机构的名称为“中国妇幼保健协会XX专业委员会或中国妇幼保健协会XX分会(并书写英文全称和简称)。

第六条 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) 有符合《协会章程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) 有规范的名称;

() 有固定的办公住所。

第七条 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

() 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应当由有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10人以上发起。申请书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;

() 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;

() 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详细地址;

第八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登记

() 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;

() 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会宗旨、业务范围无关的;

() 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 任务及业务范围


第1条 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工作性质、任务确定,报会批准。

其业务范围将是日后检查工作、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

第二条  分支机构每年要向协会报告业务活动及工作计划安排

第三 会员


第一条 凡承认《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章程”),符合章程”规定条件,均可申请成为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会员。会员的权利义务按“章程”规定执行。

第二条 各分支机构接受会委托发展会员。会费缴纳到会,会员证由会统一编号、制发。会费按照《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三条 分支机构担任委员以上职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是单位会员,若其所在单位不是的单位会员,必须为会的个人会员


第四 组织设置和委员任期、换届


第一条 各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。组建委员会前,先由筹委会委员(筹备组)、专家和会领导等提名推荐,协商产生本届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常务委员和委员候选人名单。分支机构委员总数一般不低于50不超过200人。委员应在全国或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行业内具有代表性,并以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专家为主,有区域的代表性。委员会一届任期五年(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提前或推后换届,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)。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
第二条 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。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/3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。日常工作由主任、副主任委员负责。

第三条 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5-10人,秘书长1副秘书长、秘书若干人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选举,报会审核备案。委员会必须设置1-3人为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,在固定的办公场所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四条 主任委员原则上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0岁,任期一届,5年确有工作需要,经会批准可连任一届。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两届。

第五条 委员会届满,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换届改选方案,包括委员人数、更新比例,拟更换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名单等。委员候选人需征求所在单位意见,经审核,提交大会选举。

第六条 每届委员会改选,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1/3,不超过2/3。要积极选拔中青年骨干进入委员会。

第七条 正副主任委员、常务委员、委员由会颁发聘书。根据工作需要,卸任的主任、副主任委员由本届常务委员会推荐,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,可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、名誉委员或顾问。少数年资较高,有一定威望,贡献较大的常务委员、委员,也可聘为名誉委员。

名誉职务须会批准,任期一届,由会发给聘书。

第八条 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、分支机构可设若干学组。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,副组长3-5人,秘书1-2人。专业学组组长应由分支机构委员会的常务委员或委员兼职。设立专业学组须报备案,专业学组成员的聘书由分支机构制证,协会盖章

第九条 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常务委员及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放弃


第五章 资产管理和使用


第一条 分支机构经费来源:

(一)政府购买服务

(二)企、事业单位的资助;

(三)开展各种培训、学术活动的收入;

(四)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;

(五)国内外热心支持分支机构工作的团体和个人捐赠;

其他合法的收入。

第二条 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。在会的财务账户中单独记账,独立核算。以协会名义组织会议、办培训班等活动,对外使用会的统一发票。会在收入中扣除税费及服务成本

第三条 分支机构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条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会的财务管理办法,并接受会财务部门和上级审计、财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第五条 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审批的制度。主任委员对协会法人代表负责,协会法人代表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。

第六条 委员会换届和更换主任委员之前,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七条 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协会和常务委员会通报。


第六章 其他


 分支机构若连续两年不开展工作协会有权终止其活动。

第二条 协会为分支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。

第三条 本组织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,由会负责解释。